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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
作者:工程治理 文章来源:工程治理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4-26 14:03:09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
知识天地

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
(GB 3096-93 1993-12-06实施)

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1993-12-06
    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

    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
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    2  引用标准

    GB/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
    3  标准值

   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    等效声级LAeq: dB

类别

昼间

夜间

0

50

40

1

55

45

2

60

50

3

65

55

4

70

55

    4 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

    4.1 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。 
    4.2 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 
    4.3 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 
    4.4 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 
    4.5 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行该类标准。 

    5   夜间突发噪声

    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。
    6 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

    6.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。 
    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 

    7  监测方法

    按GB/T 14623执行。

附加说明

  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  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
  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

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
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

CJ 3020-93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、水质分级、标准限值、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(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)。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,亦应参照使用。
2 引用标准

GB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8161 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
GB11729 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
GB5750 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
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

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,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。

项  目

标准限值

一级

二级

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
不应有明显的其他异色

浑浊度    (度)

≤3

嗅和味

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
不应有明显的异臭、异味

pH值

6.5~8.5

6.5~8.5

总硬度(以碳酸钙计)(mg/L)

≤350

≤450

溶解铁 (mg/L)

≤0.3

≤0.5

锰  (mg/L)

≤0.1

≤0.1

铜    (mg/L)

≤1.0

≤1.0

锌   (mg/L)

≤1.0

≤1.0

挥发酚(以酚计(mg/L)

≤0.002

≤0.004

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mg/L)

≤0.3

≤0.3

硫酸盐 (mg/L)

<250

<250

氯化物 (mg/L)

<250

<250

溶解性总固体    (mg/L)

<1000

<1000

氟化物  (mg/L)

≤1.0

≤1.0

氰化物   (mg/L)

≤0.05

≤0.05

砷     (mg/L)

≤0.05

≤0.05

硒   (mg/L)

≤0.01

≤0.01

汞    (mg/L)

≤0.001

≤0.001

镉   (mg/L)

≤0.01

≤0.01

铬(六价)(mg/L)

≤0.05

≤0.05

铅    (mg/L)

≤0.05

≤0.07

银    (mg/L)

≤0.05

≤0.05

铍    (mg/L)

≤0.0002

≤0.0002

氮(以氮计)(mg/L)

≤0.5

≤1.0

硝酸盐(以氮计)(mg/L)

≤10

≤20

耗氧量( KMnO4法)(mg/L)

≤3

≤6

并(α)芘  (μg/L)

≤0.01

≤0.01

滴滴涕     (μg/L)

≤1

≤1

六六六     (μg/L)

≤5

≤5

百菌清      (mg/L)

≤0.01

≤0.01

总大肠菌群     (个/L)

≤1000

≤10000

总α放射性     (bq/L)

≤0.1

≤0.1

总ß放射性       (bq/L)

≤1

≤1

3.1 一级水源水:水质良好。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,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(如过滤)、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。
3.2 二级水源水:水质受轻度污染。经常规净化处理(如絮凝、沉淀、过滤、消毒等),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,可供生活饮用者。
3.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,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。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,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。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,并取得省、市、自治区卫生厅(局)及主管部门批准。
4 标准的限值

4.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,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。
4.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,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5 水质检验

5.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。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。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。
5.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。
5.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,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。
6 标准的监督执行

6.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、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、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6.2 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保、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,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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